噪音管制標準

什麼是噪音?音量以什麼為單位?

一般所稱「噪音」,指的是不想聽到或讓人感到不舒適的聲音。

在執行法規時,當受管制的噪音源所發出的聲音超過管制標準時,即成為噪音管制法所指的噪音。

音量單位以A加權之分貝來表示。分貝指的是聲音強度的單位,也就是音量大小的單位,以 Deci-Bel( dB( A ) )來表示,一般人的耳朵能聽見的範圍在 0 -140 dB ( A ) 之間。對於噪音的標準,每個人感受不同,若以數據來判定,通常音量在 50 分貝以下,人會感到舒適;在 50-70 分貝之間,則會引起些微的不舒服;若長期處於音量 70 分貝的環境,就會讓人產生焦慮不安,引發各種症狀。

什麼是噪音管制區?噪音管制區如何劃設?

依據土地使用現況、行政區域、地形地物、人口分布,分為下列四類「噪音管制區」:

  • 第一類噪音管制區:環境極需安寧之地區。
  • 第二類噪音管制區: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。
  • 第三類噪音管制區:以住宅使用為主,但混合商業或工業等使用,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。
  • 第四類噪音管制區:供工業或交通使用為主,且需防止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地區。

依據「噪音管制法」第7條規定,縣(市)政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,並應定期檢討,重新劃定公告之。


各類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值:


第四條 工廠(場)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:

第五條 娛樂場所、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:

第六條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:

第七條 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:

第八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:

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工程,其噪音管制標準值準用第六條規定。



資料來源: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資訊網、全國法規資料庫